一、外觀設計專利權部分無效的定義
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通常應當是唯一的,一件外觀設計專利通常也只是保護一件產品的一項外觀設計,故絕大多數外觀設計專利并不存在部分無效的情形。但是,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系由多個部件組合形成時,則可能存在部分無效的情況。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部分無效是什么意思
專利權無效是指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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