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轉讓的四種方式
在知識產權中,專利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文件,這份文件就像是發明創造內容的力證,并且在一定時期內具有法律保護效益。只要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而在我國常見的專利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作為專利除了許可他人使用,還可以作為轉讓的方式移交給受讓方,具體的轉讓方式有以下四種:
1、轉讓專利權,指的是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給受讓方;
2、轉讓專利申請權,指的是讓與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權移交給受讓方;
3、許可專利實施,指的是專利權人或授權人以讓與方的身份,許可受讓方在指定范圍內實施使用專利;
4、轉讓非專利技術,指的是讓與方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并且明確相互之間對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及轉讓權。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